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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蚌埠禹会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关注人次:努力统计中...    

  一、我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主要包括:①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我省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正在研究制定。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我省各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同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基本上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各市、县(市、区)分别统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并要求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

  同时,我省纳入国家2008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17个市,还将获得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的普遍补助,且自今年起中央财政提高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年人均20元增加到40元。按照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再按每年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再按每年人均30元给予补助。

  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各地确定的筹资水平和不同参保人群的个人缴费标准有所差异,大体情况是:①在校学生、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80-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大多在30-40元;而其他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略高于在校学生的标准。②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80-2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大多在100-200元。

  同时,各地还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居民中的“三无”人员、特定年龄段的老年人群以及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缴费,大多实行了照顾政策,其中有的地区规定适当减、免其个人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或由民政、残联部门按政策规定从医疗救助、社会慈善等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答:各地对于在校学生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的时间和办理程序有所区别:

  ①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统一领取发放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卡)。

  ②在校学生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段,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③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城镇居民中“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保,还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人证、老龄证等相关证明。

  ④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还须提交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

  此外,参保城镇居民及学生儿童,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证(卡)的,还需提交符合要求的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四、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是否调整?

  答:鉴于今年我省全面纳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中央财政对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地也将不断地研究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实行连续参保缴费与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挂钩的办法和措施,合理确定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的统筹地区规定,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定年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可增加相应的百分点,以鼓励和促进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有:

  ①住院。对于不同级别的医院,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和符合条件、纳入医保定点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大致规定了不同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②门诊特大病。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在一个核算年度内比照住院进行结算。各地对此也相应规定了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③不少市、县统筹地区针对在校学生还规定了一些照顾和优惠政策。如,有的对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死亡抚恤待遇也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承担。

  ④各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均对参保对象在住院、门诊特大病时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不同参保人群的最高支付限额有所区别,一般是在校学生、少年儿童高于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结合我省2008年全面纳入国家试点、中央财政提高补助标准的时机,目前各地正在研究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特别是大病、重病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六、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和省以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同时还规定,对于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其用药范围将会考虑予以适当放宽,增加部分儿科类的药品。

  七、参保居民如何办理住院和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等手续?

  答:各统筹地区针对参保居民住院和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等情况,制定了城镇居民就医管理的规定。大体要求是: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诊疗的,须持本人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参保居民因所患疾病在本地区的最高级别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法治疗的,可申请转往外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转诊转院时,应由参保地的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擅自转诊转院或不符合急诊指征的转外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在异地发病、确需住院治疗的,急诊病人可就地、就近诊疗,其他患者须到外出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并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报告,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不按规定报告和办理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接收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证(卡)的信息,确认患者身份,做到人证相符,方可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向参保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八、参保居民如何办理门诊特大病诊疗手续?

  答:参保居民办理门诊特大病诊疗手续,须持本人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及本人近期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填写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大病申请表,交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有的统筹地区还规定须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领取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大病治疗卡。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大病患者,按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和门诊特大病治疗卡等材料。

  九、参保居民如何办理出院费用结算手续?

  答:参保居民出院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城镇居民医保出院结算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按照政策规定,超过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医院据实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应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内,携带本人医保证(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者提供)等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费用。

  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特大病费用结算,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据实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十、哪些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答:参保居民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情况和其本人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