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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蚌埠禹会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关注人次:努力统计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满足广大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的康复需求。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 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

  2010年,原卫生部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省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不仅全面贯彻要求,形成落实意见(皖卫农〔2011〕14号),而且将0-6岁听障和脑瘫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扩大了政策效应,在全国产生良好影响。

  本次新增纳入医保的20项康复医疗项目,含评定检查类8项,康复训练类12项。与2010年文件相比,本次新增的医疗康复项目有如下特点:

  一是兼顾了功能评定性项目和治疗性康复项目。新增的20个项目中,功能评定性项目和治疗性康复项目分别占40%和占60%,体现了医疗康复的特点,也更贴近残疾人需求。

  二是兼顾了各康复领域。对肢体残疾康复、精神残疾康复、言语残疾康复、听力残疾康复等类别,20项康复项目中都有所兼顾。针对使用辅助器具开展功能训练,本次新增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轮椅技能训练”和“电动起立床训练”两项。

  三是兼顾了各类人群康复需求。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精神,本次新增医疗康复项目在兼顾各类别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了适用于儿童的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适用于精神残疾人的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适用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日常生活动作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

  将更多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是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我们将积极敦请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尽早出台贯彻意见,请各地残联充分认识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新增康复项目的内容及有关支付范围、使用管理、费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残疾人及相关康复机构对《通知》的知晓率;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深化《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的意见》(皖残联〔2015〕87号),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和创新,确保更多残疾人受益;继续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不断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加大投入,做好残疾人康复救助。

  附件: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

  省残联康复处

  2016年4月4日

 

文章来源: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